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湘财教[2007] 36号),国家设立奖学金,旨在激励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8000元
二、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优秀;上一年度学分绩点(不含任选课)在各学院排名按照从高到低依次评选,参评当年度的学业成绩不得出现不及格科目。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7、积极参加素质拓展,上一学年素质拓展学分合格。
8、前一学年参加志愿服务情况良好,各项指标考核合格,且获奖后愿意服从安排从事下一学年的校内志愿服务。
三、评审时间
1、学院评审阶段(9月10日-9月20日)
2、学校评审阶段(9月21日-9月27日)
3、湖南省、教育部评审阶段(9月29日至年底),教育部于年底前批复并公告。
四、国家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校每年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3、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